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
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仪器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共享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研究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仪器平台的所有仪器设备采取“集中管理、共享开放、持证上机、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配备专职实验技术队伍提供仪器管理与服务,由共享仪器平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运行。
第三条 设立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进行工作咨询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仪器分类
第四条 根据学院公共仪器使用特点,分为学院仪器平台管理的仪器和课题组管理的仪器
(一)学院仪器平台管理仪器:学院仪器平台管理的仪器需严格遵守《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共享仪器使用管理惩罚制度》和《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共享仪器测试收费办法》。
(二)课题组管理的仪器:课题组管理的仪器执行课题组制定的管理办法,但需配合学院其他课题组正常培训使用。耗材以及仪器维修费用需仪器管理的课题组自行支出或根据其他课题组使用频率按比例协商支出。有严重争议时,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调查,提出协商解决意见,报教授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 仪器培训
第五条 上机操作培训
(一)培训对象:本研究院所有师生(含参与科研项目和毕业设计的本科生)、科研助理、博士后及经批准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计划及方案:学期初仪器平台制定培训计划,每台仪器每学期至少培训1次,并根据实际培训报名情况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仪器特点采用不同的培训方案,以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三)培训流程:提交《报名申请表》,按各仪器培训方案的要求参加各培训课程和阶段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受训仪器的临时上机操作资格。
(四)培训实习期:临时上机资格有效期为1个月(遇国定假日及寒暑假顺延),1个月内须正常操作该仪器至少3次,并达到规定的实习总时间,则获得正式上机操作证。若不达标或出现违规现象,取消临时上机资格,本期上机培训不合格。
第六条 受训人员的培训前准备
(一)了解所使用仪器基本原理、实验方法和操作步骤,明确使用仪器目的和对样品的要求。
(二)了解上机测试所需要的参数和测试条件,对样品进行必要的前处理。
第四章 操作证管理
第七条 培训合格证的管理权限
(一) 持证人应在操作证限定的权限内操作仪器,使用仪器时若出现不明情况,应暂停操作,并立即请实验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二) 持证人应保管好上机操作证和账户,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三) 仪器培训合格证仅证明持证人可独立操作仪器平台指定仪器, 未授权的仪器不得独立使用。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的失效处理
(一)仪器上机登录授权失效时,纸质培训合格证同时作废。如再次使用仪器,须重新参加培训或上机操作考核,合格后开通授权。
(二)持证人出现违规操作或违反仪器平台规章制度,仪器平台有权吊销肇事人的培训合格证,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以及学院教授委员会裁定处罚方案。
(三)取得操作证后1个月或3个月(按各仪器的要求)没有上机记录,取消授权资格,需重新培训考核。
(四)凡培训不合格或被吊销了仪器培训合格证者,本人所在课题组轮空一期该仪器的培训,再次参加培训与考核时培训费加倍。
第五章 仪器的预约及使用
第九条 仪器的使用方式
(一)持证测试
具有临时操作资格以及正式操作证的人员可独立使用仪器,须遵守各项规定,并接受监管。
(二)委托测试
1. 在场测试:送样人在测试现场可向实验技术人员提出改变实验条件的要求,但不能直接操作仪器,须由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
2. 不在场测试:送样人按要求做好样品预处理,提供分析测试条件,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委托测试要求,负责测试并提供测试结果。
第十条 仪器的预约
(一)持证测试实行网上预约,委托测试需联系实验技术人员预约。
(二)网上预约系统须实名注册。持证人员可随时预约当周仪器上机测试,最多提前预约两周后的机时。
(三)取消预约须提前24小时。如未在24小时前取消,需联系实验技术人员协商或转让预约时间。若预约时间内不使用不转让仪器,按预约时间收费。
第十一条 仪器的使用
(一)持证测试
1. 预约人员须按预约时间准时到室。进入仪器室。
2. 仪器使用人员对仪器室负有安全责任,应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共享仪器使用与管理办法、仪器操作规程及操作证限定权限等,仪器运转时不得离开现场,不得擅自将其他人员带入仪器室。
3. 上机测试前须仔细检查仪器状态及附属工具,确保仪器运行正常。使用仪器过程中如果发生故障或损坏,当事人须把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上,及时上报实验技术人员处理。
4. 测试工作结束后,用碳素笔如实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不可涂抹和修改,如需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字。
5. 测试完毕需整理仪器及台面,调整仪器状态,摆放实验用具和药品,全部核查无误后,将实验垃圾带离仪器室。
6. 实验数据须通过网盘上传或光盘刻录,严禁使用USB等外插设备。网盘数据保留时间不超过1个月。仪器电脑的数据不得擅自删除或修改,如发现有上述行为,将取消上机资格。
(二)委托测试
1. 送样人联系实验技术人员商榷实验手段和方法,预约测试时间,。
2. 测试结束,按照收费标准结算费用后方可领取实验结果。
第六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对测试结果、提供服务或处罚结果有争议时,在结果发送后5个工作日内向仪器平台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有严重争议时,由共享仪器平台工作指导小组组织调查,提出协商解决或裁定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共享仪器平台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