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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共享仪器使用管理惩罚制度

发布日期:2025-12-12 浏览量:

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

共享仪器使用管理惩罚制度

2025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仪器的使用、保管和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确保共享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正常运行,特制订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共享仪器的所有人员及所属课题组。

第二章  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仪器负责老师在培训之前会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下一批被培训的同学,如果被通知了培训的同学在培训前没有告知仪器负责老师,无故缺席培训,则需要重新提交《培训申请表》,同时该同学暂停该仪器一次培训。

第四条 仪器负责老师根据学生上交的《培训申请表》安排仪器培训,如发现通知培训的学生和实际培训的学生不一致,则被通知培训的学生该仪器暂停6个月培训。

第五条 上机测试人员需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未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严禁擅自使用仪器或触动仪器任何开关和旋钮,一经发现取消个人6个月该仪器培训资格,首次发现通报课题组导师,如再次发现该课题组学生在没有获得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上机,整个课题组暂停6个月培训。对仪器造成损伤产生的维修费、人工费用需由课题组导师承担。

第六条 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在使用仪器之前需提前预约,如发现未在系统预约,直接使用仪器,警告一次,警告3次罚停一个月。仪器预约人员和仪器使用人员需一致,如果发现预约人员和实际使用人员不一致,如实际使用人员已经获得该仪器使用权限,预约人员和实际使用人员都罚停两周,罚停3次取消测试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

第七条 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人员擅自携带未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未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人员使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证人课题组负责,并照价赔偿。同时取消该持证人消测试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

第八条 预约人员须按预约时间准时到实验室,预约人员因故不能按时测样时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仪器管理员并在系统取消预约,禁止无故占用机时,预约后不使用或预约时长严重超过实际使用时长,影响其他同学使用,个人罚停2周,罚停超过3次取消测试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

第九条 获得仪器培训合格证人员需按照规定操作仪器,严禁不按仪器操作规定操作仪器、严禁擅自修改仪器的各项参数,严禁在设备上安装和运行外来软件。如有违反,取消个人使用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对仪器造成损伤产生的维修费、人工费用需由课题组导师承担。

第十条 上机测试过程中,若仪器出现异常现象或损坏,需及时与仪器管理员报告,禁止自行处理。发现异常情况未报告并继续使用者,如造成仪器损坏、故障或性能下降,其导师课题组需承担相应维修费用,取消该上机人员使用资格。为了防止隐瞒故障,如果不是报告人造成的故障,以报告人前一个人为故障导致者,取消该使用者权限,其导师课题组需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仪器耗材均需自费,请使用时必须如实登记。仪器设备间所有配件严禁私自拿出实验室,如有违反,个人罚停1月。丢失的耗材或设备配件需课题组原价偿还。

第十二条 在预约测试时间内上机操作人员是仪器设备及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上机人员在仪器操作过程中,禁止一切与测试无关的行为,禁止携带食物等进入设备间。

第十三条 仪器使用人员在仪器操作及运行期间,必须全程值守在仪器旁,保持对仪器状态的监控,直至运行结束、仪器关闭并完成后续处理。如有违反,个人罚停2周,累计3次取消测试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如测试时间超过4h,中间无需对仪器进行操作,必须至少1h观察一下仪器状态,测试结束后关闭仪器并完成后续处理,如果因为没有及时关闭或处理导致气体或其他耗材损耗,则需要课题组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如有违反,个人罚停1个月。如因无人值守或实验结束超时不处理造成仪器损坏,其导师课题组需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 每位上机人员在制样完毕及测试结束后,必须将实验台及设备清理归位,用碳素笔如实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使用记录不可涂抹和修改,如需修改,须在修改处签字。如有违反,个人罚停两周,累计三次取消个人预约使用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

第十五条 测试结束后请带走自身所有物品,仪器共享平台不负责保管,因不及时带走样品及个人物品造成丢失等情况,均由上机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 测试结果只能以光盘形式拷贝,不得擅自使用U盘拷贝数据,如有违反,个人罚停两周,累计3次取消个人预约使用资格,6个月不再重新培训。如因私自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其导师课题组需承担相应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测试数据不允许在服务电脑与支持电脑上进行长期保存,原始数据只保留一月。仪器负责老师会定期对上述电脑进行清理,如因用户没有及时备份各自数据造成的数据丢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能源材料化学研究院共享仪器平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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